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2.地域标准
    判断新颖性有一个地域界限的问题,因为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因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而这种公开行为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所谓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就是指某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内公开丧失新颖性,在什么地域内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目前,全世界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有三种:
  (1)绝对标准
  绝对标准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来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即二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前是世界各国的现有技术中都没有的,也就是说,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没有被公知公用的,才具有新颖性,因而又称为全世界新颖性的标准。显然,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对新颖性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都采用这种标准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相对标准
  相对标准是指在本国领域内来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即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是本国的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也就是说,在本国不论用何种方式都没有公开过,就认为具有新颖性,至于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是否公开过,都不会影响其新颖性,因此这一标准又称为本国新颖性的标准。如果外国的出版物中已公开发表过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那么只从该出版物到达本国时起成为本国的现有技术;如果这一外国出版物未进入本国,则不能成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应该考虑的因素。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一标准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一些发达国家专利制度的某些领域里也使用这一标准。比如德国的实用新型法中仍采用相对新颖性概念;美国专利法关于"公知、公用"的公开方式也是采用相对标准;日本在这方面与美国相同。
  (3)混合标准
  混合标准是介于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之间的一种判断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判断部分采用绝对标准,部分采用相对标准。具体说来,就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如果在世界范围内未在任何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并在本国范围内未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就可以认为具备了新颖性。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公开方式,关于出版物的公开,采用绝对的全世界新颖性标准,而关于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的公开,则采用相对的本国新颖性的标准。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乌拉圭、委内瑞拉、菲律宾、秘鲁等国。
  在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的是混合标准,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依公开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出版物公开,是以全世界的现有技术为界,即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如果是其他方式的公开,则以本国的现有技术为界,即"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实行这种制度,既坚持了高标准、严格要求,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革新,赶超世界领先水平,又遵循了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便于审查,避免在世界范围内查明是否已经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