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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标准 所谓时间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时间以前其技术内容未曾公开的才具有新颖性。对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判断是通过与现有技术的比较进行的,而现有技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因此,判断一项技术公开的时间,也是新颖性审查中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专利法上说到新颖性时,总是与一定的日期相联系的。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基本上有以下三种: (1)以发明日为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只要在发明完成时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尽管到申请时可能已经公开,仍应认为该技术是新的。但是,发明在哪一日完成,有时很难确定,而且发生专利纠纷时要提出证明也很困难。所以除了美国和菲律宾,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未采用这种制度。 (2)以申请日为标准 申请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的技术内容只要在申请日之前未曾公开的就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只要在申请当日公开的技术都可以认为是新技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3)以申请时刻为标准 这和第二种作法相似,不过不是以申请的日期而是以申请的日、时、分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采用这种标准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注明受理专利申请的准确时间,如果是邮寄给邮局的,邮局就要注明收寄申请的准确时间。日本专利法采用的是这一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新颖性和现有技术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的。根据这一标准,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公开了,原则上就丧失其新颖性,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我国《专利法》既然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那么,如果在申请日之前,他人已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献中时,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专利法中被称作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中对新颖性的规定,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技术为后申请技术的现有技术,也就是说,现有技术还包括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他人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相同申请但在该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因此,他人在先的未公布的专利申请在一定条件下对申请的新颖性也会有影响。如果先申请人在其先申请进入公开程序之前撤回了其申请,即其先申请的申请文件不在其撤回以后公开,这时先后两个申请不构成抵触,后申请的新颖性不被破坏;如果先申请人在其申请后,其申请文件没有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顺利公开,或者先申请人在其申请已进入公开程序后再撤回,且公开时间晚于或同于后申请人的申请日,此时先后两个申请构成抵触,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后申请不再具备新颖性。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专利法中也有,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只能发生在同一国的专利申请间,不同国家间的申请不存在抵触问题,因为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国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1] 我国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的,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所谓优先权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在后的申请比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其他申请处于优先的地位,优先获得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法中,优先权有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之分。前者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第1款)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后者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第2款)。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优先权日。 虽然我国专利法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是为了促进技术公开,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专利法》第24条对这一原则还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即申请专利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人在展览会上公开展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通过法律为其提供了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展出后的6个月内不提出专利申请,则展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自展出之日起就视为现有技术,不再具有新颖性。在外国专利法中也有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临时保护的规定。,那么,我国的申请人在我国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到外国申请专利时能否获得宽限期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对国际展览会的界定问题。1928年在巴黎缔结的、1972年修订的国际展览会公约,对国际展览会的定义只适用于按照公约登记的具有全世界性质的展览会。"这是欧洲国家的专利法包括欧洲专利公约在内适用的解释。""所以我国申请人要依靠外国专利法中关于国际展览会的宽限期保护,风险是很大的。"[2]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按照《专利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这样的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一个6个月的宽限期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运用此规定时要考虑该发明创造是否还要到外国去申请专利,否则一旦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内容泄露到没有这种规定的国家而又去这个国家申请专利的,仍会失去新颖性。"[3] (3)他人非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这是第三人违反约定或者未经有权就该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的授权而擅自泄露其发明创造。第三人既可以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发明创造的内容,也可以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这两种情况的公开都是违背有权申请人的本意的。由于这种泄露完全是由他人造成的,有权申请人并无过失,为了保护他的权益,各国专利法都给予宽限期的保护。 宽限期的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前,如果第三人另外提出一项同样主题的专利申请,可以使申请人后来的申请失去效力;如果第三人公布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如果第三人在得到该发明创造后立即进行实施,则可以获得先用权。”"所以对申请人来讲非到迫不得已不要利用这一规定,这一规定只能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另外,"对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如果在优先权日之前曾发生过上面所说的三种情况,则其优先权期应从发生这三种情况之日起计算,而不再是首次申请日。"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20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 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10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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