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交行为与武力行为
与政治、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相对应,国家的对外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即和平行为和武力行为。在和平方式中,分为外交决策、外交谈判、结盟等;使用武力可分为武力威胁或恫吓、武装冲突或战争。
1.外交决策。
相对于其他外交行为而言,外交决策仅仅发生在国内,并不直接具有指向性,但它却直接决定了其他外交行为的目标、手段和方式。外交决策是指主权国家在采取正式的外交行为之前对行为目标与手段的探索判断和进行抉择的过程。外交决策是一个系统的国家行为过程,它的承担者主要包括国家元首(不管是名义的还是实在的)、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具体的制定外交战略、决定外交行为的角色。这些角色主要是集合在一个机构或组织之内,通过一定的决策运行程序来完胜决策。除上述主体外,影响外交决策的力量还有智囊团和公众舆论。各国国情不同,智囊团(例如,美国的兰德公司)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力度、表现形式和构成也各不相同。一个完整的外交决策过程,有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拟定方案、分析咨询、进行选择、实施与修正等具体程序构成。按照各种不同类型的决策主体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外交决策可分为个人决策模式、群体据侧模式和组织决策模式三种类型。个人决策模式是指具有据对权威的领袖人物主导对外决策;群体决策模式是指由具体的机构来进行决策;组织决策模式是指在外交决策中形成一套互相配合,发挥作用的决策系统,并各有各的分工,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一般而言,它被认为是较为科学的外交决策模式,但这种模式较为理想化。实际上,在外交实践中,古代运用较多的是个人决策,现在则多为群体决策。组织的讨论只是作为最高领导者决策的参与。例如,美国的外交决策机构虽然是国家安全委员会,但最终还是由总统说了算,因为美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2.外交谈判。
外交谈判是指主权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就彼此间存在的争端及其他国际或双边问题进行讨论、会谈,从而调整彼此的立场和主张,使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外交行为。它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即谈判、会谈和磋商。其中,谈判最为正式,磋商最为简便。
(1)实力原则。谈判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所谓小国无外交、弱国无外交往往也体现在谈判桌上。所以,外交谈判应体现实力和目标的平衡,软弱总是招引侵略,软弱无力的结果是放弃政策。英国前外交大臣霍姆参加慕尼黑会议的惨痛教训就是,决不可在处于虚弱地位时参加谈判。因此,国家应该选择合适的谈判时机,并确定合理的谈判目标。在谈判过程中,应该恰当地运用国际政治中的实力原则和以主权平等为主导的国际准则,提出可以争取的最高条件,为实现最大的谈判礼仪而努力。
(2)兼顾原则。谈判虽然反应了双方实力的对比,但是又需要双方特别是实力强的一方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既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又能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在适当的时机和许可的范围内及时调整方案和条件,为对方留有一些回旋的余地。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彼此妥协,各做一些让步,进行一些利益上的交换,是谈判成功的必要基础,如果一味持强硬态度,那么就会失去谈判本身的意义。外交谈判本质上就是相互妥协和相互交换。
(3)辩证原则。外交与武力是国家对外行为的两种主要方式,在外交谈判中应该善于两手运用。“谈需立足于打,能战始可言和”,战与和、打与谈是辨证关系。但谈判的结果,只能大体上是军事较量之后的现状在谈判桌上的反应。
3.结盟
结盟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对外目标,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建立友好机构等方式结成联盟关系,以共同执行某种进攻或防御性政策的对外行为。
结盟不同于友好,友好只是针对两国间的关系(中俄战略伙伴关系),结盟则是针对第三者。联盟的出现是因为国际社会中存在着潜在的敌人,有着冲突和不安全的威胁。各国结成联盟是希望联合起来,增强自身的力量,实现对外目标。结盟的基础包括:
(1)成员国在安全上具有反对共同敌人的一致利益。例如,新中国成立以后和苏联建立的联盟关系,表面上是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实际上是共同反对美国可能挑起的冲突。
(2)相同或相似的意识形态。但只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联盟是脆弱的。
(3)并行而非共同或安全一致的利益,也可以说是互补的利益。各国建立联盟最主要的动机和基础就是威胁感,感到某一强国或某些强国在威胁它们的安全和独立。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各国必须寻求盟友来加强自己的力量。
联盟有很多形式,可以仅仅是一种默契,也可以只是缔结和约,处理双边或多边关系,如中苏联盟。还可以通过缔结条约,成立刚性的组织机构,并赋予其实质性的运行和必备的功能,如北约等。联盟的作用可以是进攻,也可以是防御。缔结联盟的目的是增强成员国的安全,不是避免战争,所以它的存在不是要消除战争,而是要消除不安全。相反,有时它会加剧紧张局势与敌对情绪。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形成的同盟国集团,二战后形成的美苏两大军事集团。
在实现国家目标的过程中,外交行为具有行为缓慢、费力费时、效果不太显著等缺点。但它主要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不会对冲突各方和国际社会带来直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它有利于各方减少摩擦,加强沟通,从而有效地防止矛盾或冲突的升级,以便使国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寻求和平的方式处理争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外交方式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所提倡的最主要的国家对外行为,成为解决和处理国家间战争与分歧的主要方式。
它是指不直接发动战争,不直接攻击对方领土、军事设施或人员,而是通过显示即将发动战争来威胁他国从事某一行为或制止他国不从事某一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武力威胁或恫吓既可以是长时间的战略行为,也可以是短期内的战术性行为。例如,1909年,在奥匈帝国兼并波斯尼亚引起俄国抗议后,作为奥匈帝国的盟国德国以战争相威胁,迫使俄国接受了这一事实。1938年,在慕尼黑危机中,纳粹德国也威胁要进行战争,迫使英法允许德国吞并原属于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地区。二战后,核威慑成为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惯用伎俩。
武力威慑虽然有助于实现国家对外目标,但也容易激化矛盾,使国家出于严重对抗之中,导致国际冲突的发生。如果国家彼此都进行大规模的武力威胁,就会导致国际危机的出现,使国家出于战争的边缘。例如,苏联和美国两个超级大国之间在两次柏林危机、古巴导弹危机中,都由于显示武力而是人类社会处于世界大战的边缘。中苏关系恶化之后,苏联长期在中苏边境陈兵百万,妄图使用武力来胁迫中国,从而使两国关系陷入战争的边缘。
5.发动战争
克劳塞维茨曾将战争视为是政治的继续,战争在历史上也确实曾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常规手段之一。根据目标的不同,发动战争主要有两种:
一是武力惩罚性质。这是一种有限战争,它主要是通过地面战争、空袭等武力方式使对方在物质上和精神上蒙受巨大损失,在不改变敌对国原有政权体系的前提下,制止对方的某种行为。例如,老布什政府发动海湾战争就是为了迫使伊拉克执行联合国决议,从科威特撤兵;北约空袭南联盟也是为了通过武力惩罚、制止米洛舍维奇政权所谓的“种族清洗行为”。
二是武力颠覆性质。这主要是通过全面战争方式,直接占领对方的全部领土,彻底摧毁原有政权体系,重新建立新型政权。小布什政府发动伊拉克战争,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推翻萨达姆政权。两次世界大战都属于运用武力颠覆的手段,全面占领他国领土,从而实现自己的既定目标。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对中国的战争则是武力颠覆性战争。
通过战争实现国家目标最为有效、最为直接,但战争的成本也非常巨大,发动战争的国家还要背负着巨大的道德谴责。即使是保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反抗外来侵略等正义战争也需要国家付出很大的物质代价。因此,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把它作为一种最后使用的手段。
五、均势战略与集体安全战略
在现实政治中,为实现一定的对外目标,国家的外交和军事手段往往相互交叉使用。国家综合使用各种对外手段的结果就形成了国际政治中两种最为典型的国家行为或国家战略,即均势战略和集体安全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