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小学数学的逻辑基础
第一节 数学命题
一、命题的意义
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产生概念之后,就要运用概念做出各种判断。例如,通过对有理数的研究,我们容易做出这样的判断:
①正数的倒数是正数,负数的倒数是负数;
②零没有倒数。
这些判断反映了正数、负数、零的倒数的情况。其中①肯定“正数的倒数”是“正数”,“负数的倒数”是“负数”这样的性质;c否定了“零有倒数”这一性质。这些判断的形式不一样,但是具有共同的特征,都是对客观事物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
由此可知,判断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是对客观事物有所肯定或是否定的一种思维形式。在判断中常反映着:①某属性是否属于这个或那个思维对象;②各思维对象间的关系;③各对象间的制约关系等等。因此对思维对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反映乃是判断的最显著的特点。
表示判断的句子叫做命题,并且这种句子只能是可以判断真假的陈述语句。定义、公理、定理、公式、性质、法则等都是数学命题。
例如:①三角形的一个外角等于与它不相邻的两个内角的和;②内错角相等,两直线平行。这两个句子都做出了判断,因此它们都是命题。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命题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型,但通常按照命题本身是否还包括其他的命题,我们可以把命题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
简单命题是命题本身不再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按其所断定的对象是性质还是关系而分为性质命题和关系命题。
复合命题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简单命题组成的命题。按照组成复合命题的各个简单命题之间的结合情况如何,分为负命题、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
命题的分类用图形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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